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至宣告判决或裁决前,原告自动要求撤回诉讼或放弃诉讼请求的一种行为。它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表现,也是人民法院终结行政案件审理的一种方式。行政诉讼中撤诉分为两种情况:第
一,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
二,视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延期审理,是指在遇有法定事由时,使人民法院已经确定的开庭期曰或者正在进行的开庭审理,无法继续进行,而顺延至另一个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第
一,因当事人请求延期审理。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第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第
三,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证据不足,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第
四,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仍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只能是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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