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押运员的枪支使用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在执行守库、押运现金、金银、有价证券任务中,为保卫国家财产安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押运人员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库、押运人员的保卫目标受到暴力侵袭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袭的紧迫危险,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二)守库、押运人员佩带的武器,遭到暴力抢夺,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三)押运人员护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遭到暴力劫持,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四)守库、押运人员和运送现金、金银等财物的车辆驾驶人员人身遭到暴力侵袭,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根据《规定》第二条,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押运人员应先口头或鸣枪警告。所以,押运员开枪打死人的话应是情况特别紧急,则押运人员可以不经口头或鸣枪警告,直接进行射击。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押运人员应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示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