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职工债权转让: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指职工工资、应由企业缴付的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其因企业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而与物权担保债权发生矛盾时何者更为优先,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在现行破产法中,职工债权虽然被列为第一清偿顺序,但其基本性质仍属于普通债权,必须在物权担保债权及破产费用之后清偿。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职工债权因破产财产过少,或破产企业主要财产上均设定有物权担保,仍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现象。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够健全,对职工债权如不予以充分清偿将影响到社会的安定与公平,所以如何解决其在此种情况下的清偿问题,由谁来实际承担清偿责任,便成为破产立法中始终争议不休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