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质(抵)押合同(个人) 甲方(抵押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抵押权人)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故向乙方申请借贷。经双方协商,并根据《担 保法》 、 《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愿意将自己所有的机动车 作为借款抵押物质(抵)押给乙方,向乙方质(抵)押借款。为此订立本 合同。
一、抵押物事项
1.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牌汽车(型号为,发动机号,车架号发动机排 量,牌照号。 )质(抵)押给乙方,机动车的协议价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 万元整(小写) 。
2. 质(抵)押期天,甲方保证在取得质(抵)押借款之日起至第日, (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 下午五点钟前向乙方赎回。
3. 银行转账方式:乙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款项,收款人开户银行名 称,开户名,账号:。
二、甲乙双方应保留银行转账记录,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款 凭证。
三、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 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按期还本付息。
2. 质(抵)押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质押机动车(抵押物)出售、出租、转 让、再质(抵)押、典当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抵押物。
3. 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机动车辆,并负责该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 养及相关等费用。
4. 该(抵押物)机动车辆由甲方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并将保单交乙方保 管。投保的(抵押物)机动车辆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 的赔偿金中收回甲方(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借款本息,不足部分由甲方偿还
5. 甲方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的任何不良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 抵押物有违反本合同的情节,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 借款本息。同时,甲方还应按质(抵)押金额的 25%承担违约金。
6. 甲方必须将质(抵)押款用于正当民事用途。
(2)乙方的义务
1.妥善保管甲方交来的抵押物相关契据证件,不得遗失、损毁。
2.甲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契据证件完整交给甲方。
(3)其他约定事项
1.甲方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到期不能回赎,应在期满三天前向乙方提出延期续借申请,经乙方同意,方可办理续借。续借后本合同期顺延至续押期限届满日。
2.甲方质(抵)押的机动车辆,如续约满3期需归还乙方20%本金(或加收1%风险金)。若逾期不回赎,又不办理延期续借手续,视为违约,必须承担乙方为实现抵押权、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