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公诉案件审判期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存放的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如果你的案件不存在特殊情形,应在一个半月内审结。如人民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一个月,总计不得超过两个月。你的律师又提出延期审理,如存在新证人新证据申请鉴定等情形,法院准许的话,可延期不超一个月。也就是说,你的案件如不出现极特殊情况,在法院审判环节应当在四个半月内审结。看来你所述案件的被告人应当不在押。法院不可能找理由延期,只有法定情节才能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