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具体分析,参考如 下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 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 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 当准许;
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 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 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 应的补偿;
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 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 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 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 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 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 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 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以上是对双方离婚因房财分割达不成一致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