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将层出不穷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调整的范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缺乏概括性一般条款,而且新法仅仅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造成该法使用范围过于狭窄,无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的竞争手段复杂多变,利用优势地位附件条件,协议限制竞争,企业利用媒体、广告对产品性能、质量、效果、功能等各项指标的不恰当对比活动行为等。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新法仍然为一些不法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留下了漏洞,对一些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任其钻取法律的空子。如,在查处商河县雅美东泰广告公司为某商店某品牌皮鞋制作违法广告案件时,发现其制作的广告中,多处使用与其他相关品牌皮鞋的质量、销售量、功能等数据不恰当对比的情况,虽然调取、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材料,也取得了相关当事人对有关实事认可的询问材料,但由于法律中没有相关禁止性规定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导致该案件一直难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