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尚未经审计决算确定最终金额的工程款能否转让?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材料采购合同》等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合同中,除了招投标确定的标的额外,一般都会约定最终金额以“最终审计决算金额”为准。最终审计决算未完结前,债权人通常在合同约定的标的额框架内享有债权,金额并不能确定。但是,常有债权人在最终审计决算前将金额尚未确定的债权予以转让,那么,此种情形下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呢?
在最终审计决算完结前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
一是债权转让无效。因为原合同标的额尚未确定,债权转让的金额存疑,合同主要构成部分缺项。
二是债权转让有效。虽原合同标的额尚未确定,但债权让与人与受让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额不确定只影响债权转让数额。待标的额确定后,若债权转让金额在标的额之内的,受让人可如实向债务人主张,若债权转让金额超过标的额的,受让人可在标的额内向债务人主张,未能主张的部分可向让与人主张。
事实上,法院在审理此类债权转让纠纷时,通常持第二种观点,认可债权转让的效力,再督促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办理审计决算,依据决算金额确定债权转让金额。
在“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将未经审计决算的债权转让给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公司”),陕西西岳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岳山庄公司”)诉称债权转让无效。
一审法院就认为“三公司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建发公司,并向西岳山庄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依法认定有效。由于华山假日酒店工程正在施工之中,西岳山庄与三公司并未就工程款最后决算,建发公司所享有的合同债权数额并未确定;对于西岳山庄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三公司与西岳山庄也说法不一,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委托三秦造价公司对涉案工程造价及西岳山庄已付工程款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已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依法应予确认”。
最高院也表示:“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
二、律师建议
虽然法院认可未经审计决算确定最终工程款金额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由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可对债权受让人主张,则债务人会根据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审计决算等理由阻碍债权受让人实现债权,受让人会面临不能完全实现债权或难以实现债权的风险。因此,律师建议:
1.涉及工程款转让时,受让人尽可能待债权让与人与债务人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工期、审计决算等事项处理完毕后再接受债权转让。
2.为使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应保证将债权转让的事项对债务人通知到位。《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条规定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即可,为避免债务人指出未收到通知,应尽量采用书面通知,并且应留有经债务人签字的通知回执。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债权转让怎么办这个问题的答案在上面请阅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