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庭审理的情况下,首先由仲裁庭择定开庭的日期。开庭日期确定后,由仲裁委员会(一般是由秘书部门做这项工作)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根据我国一般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便双方当事人为开庭做好准备工作。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在开庭二日前(简易程序未规定)以书面形式将延期开庭申请递交仲裁委员会,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开庭日期一经确定,如果没有提前或延期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准时到庭。因为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是争议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就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到庭,审理工作就难以正常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尽这项义务,就会受到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视为放弃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缺席裁决的结果对被申请人很可能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