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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姐姐开的公司现在已经是负债累累了,如今准备追加股东为连带责任,变更追加股东连带承担债务规定是什么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18-07-14 吉林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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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分立的形式与实质
    企业分立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决议分设为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司。分立方式上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之分。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公司的,为新设分立又叫解散分立;原企业存续,而其中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公司的,为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公司分立包括被分立公司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二个或二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为其股东换取分立公司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公司分立涉及公司组织整体或部分的解体,表现为财产、营业的分割,注册资本的减少。
    营业在理论上有主观营业和客观营业之分。主观营业指企业的营业活动。客观营业指商主体以营业为目的而运用的有组织的财产,包括积极财产、消极财产即负债和各种事实关系,如客户关系。无论是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均涉及原企业财产的外移,实质为营业的分离,原企业的营业财产从分立前的企业移转到分立后的企业。分立企业所接收的原营业财产当然包括消极财产,即各种负债,也称原营业债务。
    二、企业分立的效力
    企业分立的效力涉及原营业债务的承担。我国目前有关立法对企业分立后原营业债务承担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上述规定,存在以下值得思考的问题:
    1、按《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时,债务按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自行确定债务承担比例。但此协议是指“分立协议”还是“分立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如系前者,能否对抗债权人?
    2、按《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能否理解为法定的概括继承?
    3、《合同法》的规定清晰明确,对原营业债务采取协议优先原则,分立企业与债权人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是,《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对《公司法》第185条所指“协议”的变更?而且《合同法》仅解决了合同之债的转移问题,对于其他债务如侵权行为之债则难以依该项规定处理,是参照适用还是按《公司法》的规定解决,不得而知。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1、在时间序列上,调整企业分立债务承担的立法可排列为:《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分立时债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实际上是一种法定安排,是一般规定,是为防止债务人借企业分立逃废债务而设,并不排除当事人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自治。《公司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对《民法通则》与《公司法》的冲突,可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进行解释。
    2、对《公司法》所指“协议”到底应由何人达成,是分立后企业之间,还是分立前的企业与债权人之间?
    首先,企业分立导致债务转移,根据“债务转移须经债权人同意”的基本法理,债权人应为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其次,企业分立行为一般为企业的单方行为,企业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不具有约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第三,《合同法》第90条规定“协议”的主体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债务人应理解为分立前的公司。综上,债务承担协议应指分立前的企业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
    3、分立前的企业如何能为分立后的企业(第三人)设定偿还债务的义务?从企业分立的具体形式和公司设立理论考察,在存续分立情形,企业分立的过程实际上包含了原企业变更和公司新设的过程。变更后的存续企业与分立前的企业在代表机关的构成方面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原企业代表机构签订的协议应能约束变更后的存续企业。对新设立的企业而言,该协议通常作为分立方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原企业职工大会或股东会通过,而原企业职工或原公司股东往往同时也是新设公司的发起人,这一协议的签订行为同时也可视为新设公司发起人的行为,在该公司成立后,自应对该公司产生约束力。
    总之,变更追加股东连带承担债务结合《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立后企业承担原营业债务的规则为: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按该企业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企业承担;未能或不能达成协议或协议无效的,由分立后的企业对分立前的原营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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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8-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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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出让股份及作价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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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一些常见的股权转让价格确定方法:
1.协商定价法:
在这一种方法中,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依据自主决定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共识。
2.出资法:
此种方法是基于公司初始注册阶段的实缴资本价值来确定股权价值。
3.净资产法:
该方法的要点在于,以公司在特定时间点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财务审计得出的净资产价值,或者对净资产值酌情进行溢价而得到的股权价值作为计算依据。
4.评估价法:
这种方法的原理是通过专业机构针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之后,将其得出的资产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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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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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相关刑事责任能够得到有效的追究和执行,中国刑法对于犯罪的追诉时限予以明确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倘如某一犯罪所涉及到的最高法定刑为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那么自该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经过五个年度的时间之后,追诉时效期限即告届满。
若法定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则需经历十个年度才会到达追诉时效的极限。
至于针对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乃至更长时间有期徒刑的案件,则需要待十五个年度的时间过去后,追诉时效期限才能到期。
若犯罪行为有可能导致剥夺生命权的无期徒刑判决出现,则需等待整整二十个年度才能迎来追诉时效期限的最终截止日期。
根据此规则,纵观我国刑法的各项明文规定,倘若行为人为达到强买强卖等目的,而实施强迫交易罪并造成情节极其恶劣的后果,最多可被处以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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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根据中国刑事法律法规,我们有理由得出结论:
强迫交易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实际上设定为十个年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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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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