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常用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从宣布起还是进拘留所起算时间如何确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产生重大分歧,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一般是在执行拘留的
第二日起的三日内提请审查批准逮捕或交审查逮捕部门审查,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第
一,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有利于法律条文前后适用的统一性。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了“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
二,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符合公平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规定,“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第
三,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在计算折抵刑期时能够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