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诉讼的管
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
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
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其中规定:履行地点不
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
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內容没有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对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应该如何理
解?
听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
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义务清偿地点。建
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务合同,即由发包人提供设
计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文件和情况,设计人交付设
计文件,并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建设工程设
计合同在实际操作中,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
区别有的明确了交付设计图纸的地点有的对交
付图纸的地点没有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
成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及的履行
地点应该是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
同约定的履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没有约定时,由发
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是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相关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