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共有财产的合同主体诉讼如何判决的法律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3款。该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而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则更加明确地规定,“债权人对夫或妻一方享有债权的,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因上述规定较为原则,致使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以案由为例,有的法院将代位析产诉讼的案由确定为代位权纠纷、有的依据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纠纷确定案由、还有的确定为共同共有纠纷。相应的,各方当事人在代位析产诉讼中的地位也并不相同,有的将全部共同共有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则仿效代位权诉讼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
抛开以上因规定原则导致的分歧不谈,司法实践中代位析产诉讼更像辅助执行活动的诉讼。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之前,法院执行部门往往已经控制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且被执行人再无其他个人财产。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司法解释特赋予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权利,以避免被执行人通常都缺乏析产动力的问题。析产后,对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执行;对于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则可以依照《物权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