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朋友的爸爸是做建设工程施工的,刚建设的房子要卖出去,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是谁?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18-07-20 湖北黄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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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过明确的规定,仅在司法解释层面上的《意见》第43条规定。《意见》颁布实施也有十几年的时间,建设领域里挂靠产生纠纷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比较多,因此第43条操作性较差。自《解释》实施以后,对这个问题有所增加规定,但也存在不足,如对供应商等第三方问题的主体没有作规定,故做以下的探讨。
    首先应区分产生各种纠纷的类型,第一种是因建设工程质量所产生的纠纷;第二种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第三种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工程欠款或管理费产生的纠纷;第四种是拖欠供应商、雇用人员工资产生的纠纷。下面对各类型纠纷进行分析:
    1、关于第一种纠纷,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双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与《意见》第43条规定内容是相一致的。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应以发包人为原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在挂靠中就是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做为共同被告。
    2、关于第二种纠纷,发包人是债务人,被挂靠人是名义上的债权人,挂靠人是实际上的债权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人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只能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赋予挂靠人为原告,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关于第三种纠纷,在排除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以外,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来处理,即诉讼主体是挂靠双方。如果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导致被挂靠人拖欠挂靠人工程款的,按《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挂靠人为原告,发包人、被挂靠人为被告。但后两者并不是共同被告,挂靠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起诉,也可以选择两者都为被告。
    全文
    6 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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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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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未成年打赏主播能退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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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是什么人
[律师回复] 解析:
职务侵占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所赋予的方便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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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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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知情权诉讼主体是谁,业主知情权包含哪些内容?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业主知情权诉讼主体是谁,业主知情权包含哪些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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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中实际占有如何影响产权归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房屋的实质占有权并不仅仅限于现实中的使用,而是指只要房屋处在权利人的有效监控之下,便可以认定为“实际上的占据”。
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房屋准许居住的相关证明以及房门钥匙等等客观的证据,便足以证实他们已经实际控制了所涉及的房屋,而不论这栋房屋是正在建设中还是尚未完成竣工验收。
通常情况下,当人们获得了房屋的钥匙并成功办理了物业的入住手续时,就应该被视为对房屋拥有了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权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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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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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转移财产时间界定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某些离婚案例中,一些夫妇可能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选择运用诸如过户、赠与甚至是向他人借款等手法来转移原本属于他们双方共有的财产。
然而,关于离婚期间财产转移的时间如何被确认,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定义和规范。
尽管如此,根据现今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离婚时是指夫妇向法院提出诉讼的那一刻;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应该从向法院提交诉讼开始向前追溯一段特定的时间段;
还有一部分人主张,离婚时应当以夫妇之间出现矛盾纠纷的时刻为准。
那么,我们该如何防范或应对这种离婚财产转移的现象?
首先,如果您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启动了离婚程序,却发现对方已经开始实施财产转移的行为,您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其次,如果情况非常紧迫,未进行财产转移的一方可以在正式起诉之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之后,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立即执行。
然而,请务必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有权解除财产保全。
最后,如果在离婚之后,某一方发现另一方在离婚过程中或者离婚前曾经有过财产转移的行为,他/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分割。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发现之日起的两年之内,是提起重新分割财产诉讼的有效期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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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合同主体是谁
在买卖不破租赁交易的过程当中签合同的主体是买卖双方,因为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概念来理解的话,原租赁合同从始至终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承租人并不需要和买卖双方重新签合同,只不过是要买家和卖家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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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许昌产权纠纷律师如何收费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产纠纷方面,委托律师服务的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如果案件涉及到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财产权益,除了基本的代理费用之外,还需要按照争议标的额的大小,进行分阶段累加计算。
具体来说,10万元人民币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部分(包含50万元人民币在内),按照4%-6%的比例收取;
而当争议标的额在50万元人民币至1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同样包括100万元人民币在内),则按照3%-5%的比例收取;
当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包含500万元人民币在内),按照2%-4%的比例收取;
当争议标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至1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时(包含1000万元人民币在内),按照1%-3%的比例收取;
最后,当争议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仅需按照1%-2%的比例收取即可。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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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对委托工作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进行任何授权行为之前,必须先行获取委托证明文件;
2.在行使授权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授权范围,设定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3.在所有的授权行动中,都必须使用代理人的名义来设立权利和义务。
而在授权过程中的基本依据是目标责任,因此必须根据责任人所承受的目标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的权力。
同时,也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相近原则。
此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我们应当直接向下属授权,避免越级授权;
其次,我们应当将权力授予那些最接近于做出目标决策以及执行任务的人员,以便在出现问题时,他们可以迅速地做出应对措施。
2.授要原则。
这意味着我们应当将下属在实现目标过程中所需要的、较为关键的权力授予他们,这些权力能够有效地解决实质性的问题。
3.明责授权。
在授权的同时,我们还需明确其职责,让下属清楚了解自身的责任范围以及权限范围。
4.动态原则。
由于下属所处的环境条件、目标责任以及时间等因素可能会有所变化,因此我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授予他们不同的权力。
贯彻这个原则,就是要求我们从实际需求出发进行授权,具体实施方式可以参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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