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