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般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的事,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规定,发现法院对于该程序的裁判结果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如果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则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问题在于,对于“实质性争议”的准确定义,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解释,并且笔者查找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案例中也没有发现主审法官对于“实质性争议”的概念进行较明确地阐述。即,实践中各地法院的法官在判断某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案件时,是完全按照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断案件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对于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的判断标准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