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例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通俗来说,比如在2013年1月1日身体遭受伤害,那么从受到伤害那一天开始计算,直到2014年1月1日,权利人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年就是诉讼时效。如果超过这一年,并且对方被告不就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提出异议,法院依然会依法审理;但是如果被告提出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那么原告的诉讼请求将会会法院驳回,即会败诉。
至于无效合同,其效力是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而且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因此无所谓诉讼时效,在无效合同的情况下,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