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相利 知道合伙人
法律类认证行家 推荐于 2017-10-05
涉嫌触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以下是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125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或者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本罪定罪处罚: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