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7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
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