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中纠纷中,违约方迟延付款(迟延履行金钱债务)时,守约方有权主张迟延付款利息损失。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这类合同纠纷中,只要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损失合理,法院一般会直接适用合同双方的利息损失约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