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不能少于10年,这里的“实际执行”是从投送到刑罚执行机关(及监狱)开始计算刑期。也就是说,其被判刑之前的“采取强制措施”时间不能计入在内。实际执行满10年法定刑后,才能被释放或假释。
2、因爆炸、投毒、抢劫、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以上(包括10年)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3、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投送刑罚执行机关后,如果表现较好,则一般情况下,两年期满后,可以视其改造情况,适当减为有期徒刑。所谓的表现较好,既是要满足减刑的6个条件之一,如有立功表现或检举狱内外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重大立功表现或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等。减刑的幅度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20年到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