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业务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下非法集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集资诈骗罪,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数额较大”两项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数额较大”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500万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30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5.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6.非法经营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