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所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是指下列情形:
(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
(1)项、第
(2)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