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要准确把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标准。参照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工伤标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残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 身体器官大部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 。残疾程序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至七级)、严重残疾(六至三级)、特别严重残 疾(二至一级),六级以上视为“严重残疾”。在有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可统一参 照“工伤标准”确定残疾等级。 至于你所提问的轻伤二级,我个人认为不属于上述范围。同时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九十九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 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