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深圳地区2500元),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深圳地区25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5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20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15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2)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
(4)手段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其它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