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构成胁迫行为。所说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力以术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人恐洪,并因此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强迫是指行为人方以现时的身体强制,使对方处于无法反抗的境地而作出有违自已真实怠思的表示。
胁迫的构成要件是:
()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直接对相对人实施,也可对其亲属或友人实施;胁迫的对象不仅包括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及自由,也包括人的名誉、荣誉、隐私及财产。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通过胁迫行为而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意思表示。胁迫故意的含义有二,一是有使表意人陷于恐俱的意思,二是有使表意人因恐嗅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所以,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胜。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恐惧状态有二:一是表意人原无恐惧,因行为人的胁迫而发生恐惧;二是表意人原有恐惧,因行为人的胁迫而加深恐惧。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人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