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交通事故数次碰撞属于典型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根据数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形式,可以具体区分为共同危险行为、并发侵权行为与竞合侵权行为三种类型,即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死亡结果是由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且前后两次碰撞中的任何一次都不足以造成当事人死亡结果,可以判断,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规范的推定因果关系类型,也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调整的聚合(等价)因果关系,而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所指代的竞合(累积)因果关系。
三、交通事故二次碰撞的责任划分
1.竞合侵权行为致人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时应平均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所谓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是指在过错比例确定的前提下,参酌原因力比例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损害赔偿义务。而难以确定责任大小,是指虽然损害原因、损害后果明确,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比例无法查证。于此情形,法律推定各侵权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同等的过错及原因力,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无法确切区分两次碰撞的致死参与度,即其死亡是由两次碰撞共同作用所致”。交警部门只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在无法查证被害人的死亡具体是由第一次追尾所致还是第二次碰撞所致,难以确认两次碰撞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比例的情况下,判定两次碰撞各自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
2.依据两次碰撞阶段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