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豪车“碰瓷”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严某某等五人组成“碰瓷”团伙,经预谋在湘潭、株洲等地驾驶奔驰、宝马等豪华轿车,趁被害人驾驶车辆超车变道之机,故意撞击被害人车辆,敲诈、骗取被害人钱财。
请人运输设圈套 豪车“碰瓷”相威胁
2015年农历十月的一天,张某某伙同严某某及何某某(在逃)三人来到浏阳市普迹镇以请人运输烟花为圈套,欲以“碰瓷”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严某某、何某某请了从事货车出租的刘先生将烟花运到湘潭,由严某某负责跟车带路。当刘先生驾车经过湘潭县射埠镇高凤村藕塘组时,张某某驾驶一辆奔驰小车在路边缓慢行驶,刘先生便从奔驰车的左侧超车,当刘先生的车子超过奔驰车的时候,张某某故意往左打方向盘,使奔驰车与刘先生的货车尾部相撞。随后张某某逼停刘先生的车子,并声称刘先生无证运输危爆物品,属违法行为,如果报警会被公安机关处理。刘先生迫于无奈同意赔偿24000元,由于刘先生随身携带现金不够,何某某便拿出事先准备的24000元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拿钱后驾车离开现场。后刘先生只得放弃自己的600元运费,并将20000元打到何某某的银行卡上。
数罪并罚 二人最高被判四年半
一年时间不到,该团伙以设圈套碰瓷的方法作案十余起,涉案金额13万余元。该系列豪车“碰瓷”案,近日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经判决,被告人张某某、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在湘潭、株洲等地采用开车“碰瓷”的方法,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虚构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严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同时,责令两名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相应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