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虽然我国对于购房政策调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缺乏明文规定,但不管政府的限购政策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这种情况的变化并非出于买、卖双方的主观意愿,属于“客观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此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后果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购房合同应当判令解除,且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院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0条: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