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又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执行机关就是监狱,具体负责考核、提出减刑、假释的部门是监狱狱政科,监狱报做出判决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由中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