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权人“造成公民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条所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属于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后,造成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来源丧失而确立的赔偿。在性质上应当认为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人可以是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也可以是与死者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不一定要求具有亲属关系。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从而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同于《民法通则》119条。在法律性质上,本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
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当事人认为两者就是一回事、死亡赔偿金就是“赔命钱”,没有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的概念区分,主张必要生活费的情况很少,既未能最大地维护自身权益,又可能导致分配的问题发生纠纷。此外,在实际操作和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