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的积极控制行为与中小股东的“搭便车”行为是公司治理的内生性制度选择,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机制,在法律保护及外部控制权市场不能及时发挥作用的时候,大股东的存在对于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1大股东侵权行为机理分析
第二类代理问题是在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产生的,根据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股东持股越多,表决力越大,一旦某个大股东拥有某个上市公司足够多的货币选票,此大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合法地将其个体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从而产生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一般而言,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表现出两种相反的作用,即利益趋同效应和利益侵占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