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就不能产生借贷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审理借贷案件首先应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这是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的前提。
二、合法性审查规则1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法官对二者关系的查明有助于对双方借贷的真实目的形成心证,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比如,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2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方法。借款的目的及用途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属于非法。如果借款人借款不是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是为了或实际用于赌博、吸毒,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显然,法律对这些情况不会坐视不管。此外,借款人的借款方法违法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比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以诈骗、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等方法取得借款的。3出借人的借款目的。主要是审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借、贷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法官对这一项的查明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包括对当事人间的关系,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比如,借款人与出借人是邻居,出借人以高利贷借出款项,并且以借款人的房屋作了抵押。
三、保障债权人的经济利益要点
1、借贷要合法
2、订立协议出借人必须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借贷协议,载明借贷双方的姓名、借款种类、币种、数额、时间、期限、用途、利率、还款方式、保证人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3、利率应合法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提供担保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
5、签订合同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6、利息约定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四、民间借贷是不是高利贷民间借贷与高利贷是有本质区别的,前者是合法的,而后者是非法的。高利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如下:
1、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谋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标,通常利息畸高,远远超出银行利息。
2、二是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