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或者称之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物权依法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基本根据。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包括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等,只能在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可发生了物权变动。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法律依据,其和被执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债权法律关系,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