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关于“醉驾”犯罪审判中若干问题的解答(浙法刑三〔2014〕1号)》:
缓刑适用标准: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免刑标准:免予刑事处罚只对酒精含量在110mg/100ml以下,无第四条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但对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无上述10种从重情节,并有特殊情形的(如抢救危急病人等)极少数案件,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