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不需告知的情况
对于需要抢救的急诊、危重患者,在患者本人无法履行知情同意手续又与亲属无法取得联系,或其亲属短时间内不能来院履行有关手续,且病情又不允许等待时,应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填写相关知情同意书,经科室主任认可,报医政处或主管院长(或总值班)同意后实施。
在患者不能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时,如果出现患者亲属不同意医院拟对患者实施的抢救性治疗措施,如急诊手术、气管插管、使用呼吸机、血液透析、输血、用药等,经治医师向患者亲属明确告知不接受抢救性治疗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并详细记录,由经治医师和患者亲属签字,存入病历档案。
实际上可以看到现实当中除非是迫不得已不然医院都必须履行告知义务,,而如果患者拒绝接受这样的医疗行为的话医院只能进行劝诫和调解并不能强制执行。而如果遭遇了隐瞒或者强制医疗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