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可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追偿对象为“事故责任人”。经交警部门认定,你与马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你既是受害者,同时又是事故责任人,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你或者马某追偿。你因事故产生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是否已得到马某赔偿,不能用来对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其垫付款的法定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