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肇事逃逸:
从楼主叙述的情况,不能判断对方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所谓“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必须是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2、关于扣车扣人:
楼主叙述的事情,属于民事案件。
具体地说,是属于交管部门管辖的案件,而交管部门执法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楼主叙述的情形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扣车”、“扣人”的规定,交管部门无权扣车、扣人。
3、关于治疗费用:
如果交管部门最后作出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对方有责任,对方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楼主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楼主说的医疗费垫付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对方有垫付治疗费用义务和责任。
4、关于等钱治病:
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相应法律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相关法律的原文如下:
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根据以上条款,楼主就很清楚了。楼主应该去找交管部门,由他们出面,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联系。
祝楼主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