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涉及市政建设、公共交通、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诸多领域,需要政府统一领导规划、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为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1)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2)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3)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4)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