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以下财产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如一方婚前的存款、购买的房屋、汽车;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以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 双方工资、奖金所得;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5、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抛售所得的增值部份;
6、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 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
9、 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10、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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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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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