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债务减让一直作为资产处臵的一种主要方式,业务需求较大,为了防范控制风险,降低基层一线项目经理和法律人员的工作量。公司2001年即制作了《债务减让协议》范本,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改。本次示范合同文本修订中,对于《债务减让协议》,一方面基本沿袭了原有协议的框架和内容,即只有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方才生效。该版本主要适用于原债务担保有效或债务具有一定的价值,即便不采取减让的方式亦有一定回收价值的债务。同时,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原有债务担保无效或债务本身亦不具有回收价值或回收价值较少但处臵成本较高等,通过债务减让方式取得的回收能够实现处臵目的的情形,特别起草了债务减让的新版本,新版本下债务减让为确定的事实,即协议一经生效债务即发生减让,各方关注的重点在于债务减让后偿还问题。
因此,本次示范合同项下《债务减让协议》文本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债务减让和附解除条件的债务减让两种类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附生效条件的债务减让和附解除条件的债务减让是指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方才发生效力,以及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减让即时解除,原有全部债权恢复。其不同于协议本身效力的附生效条件和附解除条件。所谓协议本身的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是指满足一定条件下协议本身方才生效或予以解除。而无论是新版本还是旧版本的《债务减让协议》均是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而协议项下所约定的债务减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方才生效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