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证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物证痕迹。包括:
1.犯罪工具如杀人的凶器、撬锁的工具、制造毒品的仪器、印刷非法出版物的设备。
2.犯罪的物质对象如起获的赃款、被盗的汽车、贩卖的毒品。
3.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伪造的证券、非法制造的枪支、生产的假药、假酒。
4.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犯罪现场留下的血迹、精斑、撬压痕迹。
5.表现犯罪结果的物品如砸毁的汽车、烧毁的房屋、被杀的尸体。
6.证明犯罪人身份的现场遗留物和痕迹如遗留在犯罪现场的手机、电话本、烟头、指纹、脚印。
7.犯罪人对抗侦查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痕迹。
8.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的物品和痕迹。
物证的证据作用高于人证,物证比口供和证言相比更具有客观性和稳定性。
二、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或者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材料。
如反动传单、记载犯罪计划的笔记本、证明犯罪情况的书信。
现行《刑事诉讼法》把书证和物证归于一类是不科学的。新《刑事诉讼法》把书证作为单独一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