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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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在于:1、含义不同。2、范围不同。3、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
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是什么呢?他们分别有什么特点?很多人不太了解。那么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与他们各自的特点。律图小编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你。

一、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最佳证据规则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二、传闻证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传闻证据的定义应当包含这样三层意思:

第一,传闻证据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陈述,也可以是意图表示某主张的行为(如点头,打手势),无意识的行为不在此列。

第二,传闻证据是在法庭上提出法庭外的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原作出意思者并没有出庭。

第三,提出传闻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其内容为真。

三、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范围不同。

第一,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

第二,证人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而只有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是传来证据。

1.含义不同。

2.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是一般性排除。

1、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2、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指的是“以直接感知或直接体验待证事实的人的陈述为基本内容,由其他人或者采用非直接表达的方式加以叙述的供述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我们在生活中要多多增加自我的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是很有帮助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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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
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
传来证据显示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程度,被普遍采用,中国和世界各国读承认传来证据的效力。
传闻证据是显示着遗留的野蛮愚昧,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不予承认,在中国仍在使用。
传来证据是相对于原始证据的。
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证据。是用科学技术手段对原始证据的保存方式。
如死尸,属于原始证据,尸体检验报告,属于传来证据。
受伤的身体,属原始证据,诊断证明,属传来证据。
交通事故现场,属于原始证据,现场勘查笔录,属于传来证据。
垂危病人的陈述,属于原始证据,陈述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传来证据。
被砸毁的汽车,原始证据,汽车的照片,传来证据。
被烧毁的房屋,原始证据,现场的照片,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证据保存的一种方式,传来证据便于向法庭出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来证据会逐渐增多。
开庭时应当尽量出示原始证据。原始证据不便在法庭出示(如尸体、汽车、被樵的保险柜、有毒的猪肉)或者不能在法庭出示时(如火灾现场、有撬痕的门窗、墙上喷溅的血迹),才可以以传来证据代替。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传闻证据是法官和律师没有在场的情况下证人所作的证词。
传闻证据分三大类。
(1)非目击者的当庭陈述;
(2)目击者的书面证言;
(3)警察或检查官在阶段制作的证人证言笔录。
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都要求证人到法庭宣誓,然后当着控、辩双方作证,接受控、便双方的质询。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警方所的询问笔录和控方递交的证人书面证词,法庭不予接受。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很少出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依据警方的询问笔录定案。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滞后。
任何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法官判案依据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而不是依据检察官、辩护律师交叉询问取得的证言。法官拒收警察制作的询问笔录,是杜绝非法取证的最效有效手段。
保障证人出庭,提高证人出庭率,是法制的要求,我国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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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
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须说明其来源。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据,也就不能成为传来证据。
二、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
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8条就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甚至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从法律上承认了证人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当然,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是否允许提交书面证人证言的权力赋予了法官,并且是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例外予以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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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传闻证据必须排除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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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叫传来证据?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即经过转、述、传抄、复制的
第二手以及第二手以下的证据,是传来证据,也叫“派生证据”或“衍生证据”。如证人从他人处得知案件事实的证言、书证的副该、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都是。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通常不排斥传来证据,只是要求注意其可靠性与证明力。一般来说,证据材料被转手传递,失真可能性就增大,转手次数越多,失真的可能性越大。因为转述者可能会有意无意地将事实扭曲。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原始证据要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些,证明力更强些。但是,在一定情况下,传来证据可以替代原始证据。如对于那些易于消失或难以搬动的物证来讲,只有通过照相、复制模型等方法形成的物证的复制品在法庭上出示,才能使原有的物证发挥证明作用。
传来证据不是原生于案件真实的证据,而是经过传抄、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它是通过原始证据所派生出来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视听资料的复制品等等。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必须说明其来源。没有确切来源的道听途说不能成为证据,也就不能成为传来证据。
二、传来证据和传闻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
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传闻证据:指证人在本案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用来证明其本身所主张的事实的各种陈述。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68条就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甚至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从法律上承认了证人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当然,在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是否允许提交书面证人证言的权力赋予了法官,并且是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例外予以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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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传闻证据规则吗?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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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哪些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有哪些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传来证据与原始证据相对,是在理论上对刑事证据进行的划分。按照证据的不同来源,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凡是来直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的证据材料为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材料”。例如,行政许可证书的正本、假冒商标原物;凡是经过中间传抄、转述环节获取的证据材料即为传来证据,也称为派生证据。例如,执照的复印件、物品的照片等。
传闻证据是指证人以他人的陈述为内容所作的陈述或者法庭以外所制作的书面证人证言或证人证言笔录。
我国证据法上传来证据包容的证据面比较大,不仅适用于言词证据,而且适用于实物证据,而传闻证据仅适用于言词证据。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造两个概念来自于不同的话语系统。两者在外延、诉讼证明活动中所处之地位以及各自所被关注的证据属性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差别的背後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分野。具体而言,这种差别与封法庭审判的重视程度、裁判者的身份以及诉讼证明的真实观有关,语词上的区别只是表象。当前的证据立法中,可以考虑引入这些特定的法律用语,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把握语词背后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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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区别:
(1)可靠性。区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是考虑到这种证据分类在于揭示各种不同证据的可靠性问题。一般而言(不是绝对),原始证据的可靠性要大于传来证据。这个经验性的结论反映到诉讼证明理论当中来,就是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与证据来源密切相关。与证明力联系比较密切的又得联系到证据能力问题。这两个问题不仅其概念容易使人混淆,而且两者之间都是证据运用过程中必须涉及的问题,其本身就表明了证据所具有的客观、关联、合法等联系在一起。
(2)来源不同。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原始证据是指从直接来源与案件出的第一手证明材料.如犯罪现场遗留的物品,痕迹等,而传来证据是经过转手传抄等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如各种物证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从别人听到的情况等,传来证据由原始证据派生而来,其证明力小于原始证据,但是多个传来证据的发现可以联系起来从而发现原始证据,所以两者的联系很密切。
由于现代科技日益发展,人们使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法制造假证据的现象也就日渐增多。有些伪造的录音、录像等虚假的证据材料,甚至可以达到完全逼真的程度。在诉讼中使用传来证据时,必须特别谨慎,需要进行非常认真的审查判断,在判明其真实性之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等次数最少的材料。对于只有传来证据的案件,定案时必须持慎重态度,不能轻易作出结论。对于来源不明的传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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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闻证据是指什么意思?
案件中的证人就自己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作出的各种陈述,就是传闻证据。但要求传闻证据是证人在法庭审理之外作出的书面证言,但该证言却加入了一些自身主观的一些因素,导致该证据不客观,那么在证明力上面,自然也就没有书证、物证的证明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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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和传销的区别,直销与传销的判定依据
[律师回复] 直销,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直销管理条例》所称的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禁止条例》所称的: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直销和有着本质的区别,下面请小编用对比的方法把直销与的特质分享给大家。免得大部分人以为天上会掉馅饼。结果一头接着馅饼,脚下却踩到了陷阱。法律这个高压线大家还是最好别去触摸。区别之
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区别之
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区别之
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我国经历了1998年全面整顿金字塔式后,很多外来直销企业纷纷转型。从那时起,“店铺雇佣推销员”的模式就成了规范直销企业的主要销售模式。这种特殊的直销经营方式,让推销员归属到店,这样不仅与公司关系直接而且还便于管理。区别之
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区别之
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因为抢夺别人的东西被报案了,被公安机关传唤,传唤、拘传与传讯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传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有些是经过口头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接受讯问的,但是办案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不经过口头传唤而直接采取拘传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其中规定的出示“证明文件”,是指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讯问时应当出具示的证明侦查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但是往往在现实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极易违反法律而侵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后补,或者根本没有《传唤通知书》。在执法过程中,先斩后奏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些法律手续经常是过后补开。有的侦查人员觉得无所谓,觉得事后可以让嫌疑人补签一个字就行了。而有的案件明明是采取了拘传的侦查措施,但整个文书里却看不到任何法律文书,甚至连笔录里都找不到有关传唤的字眼。

二、以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来掩盖拘传的事实,以达到连续拘传的目的。有些办案人员会在十二小时之内先作一份询问笔录,来证实自己只是询问而不是讯问,把开始的十二小时不计算在讯问时间里,事实上侦查员所作的工作和讯问的方式方法,所问的内容没有任何的区别。十二小时之后,才开始制作讯问笔录。至此,其实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十二小时时限了。当然,有的侦查员会以案情复杂为由来延长讯问时间,这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案情复杂根本就没有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案情复杂。所以,在办案机关在作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监视居住措施时,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二十四小时了。

三、变相刑讯逼供。随着法制的进步,刑讯逼供在逐渐减少,但变相的刑讯逼供仍然存在。法律明文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在实际办案中,传唤、传讯所在的地点都是办案机关的办案区,里面都没有能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且不要说三十六小时、甚至四十八小时,就是二十四小时,不让睡觉就是没有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从生物学,或者人道主义来讲都是科学和道义的,因为所有办案区都不设有床铺,而只有椅子。正常人在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时里,不让睡觉,只可以坐在凳子上,都是会精神不振,思维混乱。何况嫌疑人、被告人还要经受轮番审讯,以及一些不规范的审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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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传闻证据属于间接证据这一点是经得起推敲的。作为传闻,其本身的真实性就有待验证,外加以讹传讹等效用叠加,降低了传闻作为证据的效力,因此属于一种“弱示”的间接证据。但是无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当事人都有义务进行尽数的提供来辅助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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