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可以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外发布。《意见》自明年起实施。
7种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直以来,未成年人乞讨问题屡禁不绝。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表示,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意见》中已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事实上,在此之前,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就有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意见》细化了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7种情形。其中,前六种情形较为具体,第七种的表述为“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表示,最后一项是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与前六项规定相当也可以撤销监护资格人的。
对于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款,胡云腾表示,目的是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对严重侵害检方可直接公诉
《意见》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并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