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之所以出现“网络著作权”这个概念,是因为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等方式发生了改变,为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各国将传统著作权的相关规则延伸到网络环境下,比如说“复制权”,传统的复制权仅控制印刷、复印等方式的复制行为,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使得数字化的复制方式也成了“复制权”控制的方式。再比如说“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出现以前,权利人并不享有这项权利,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权利人的作品可以以数字化形式上传到互联网上去,这样就使得他人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权利人该作品,这样就达到了传统意义上出版发行一样的结果,即广泛传播开去。为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规制,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就特别赋予了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之,“网络著作权”的概念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出现而出现的,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也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扩展。非得要说两者存在区别的话,那就是适用的具体环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