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由于交通事故逃逸以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观目的条件,以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为客观方面,而行为人有法定事由或者正当理由的除外。因此,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
若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并不是因为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离开事故现场,而是因为自身受伤前去医院治疗或者救治伤者等原因,并且积极履行了出险通知等规定的义务的,综合各类因素后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构成交通事故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