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中规定:
第三节中第34条规定,“发现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项规定中明文规定了,交警队在发现你有肇事嫌疑后,可以暂扣你的车辆,对你的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但是,本规定的第四节第三十七条又明文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同时,又在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检验、鉴定的期限和时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所以,从你上面所讲到的问题,可以得知,交警队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了交警部门的职权,可以为查缉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对其怀疑的嫌疑车辆进行暂扣,进行检验和鉴定,目前也没有超过时限。六十日是自然日,不包含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