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讯问女性嫌疑人的规定
讯问女性嫌疑人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以下是相关规定的概述:
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在讯问未成年女性嫌疑人、被害人或证人时,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这包括讯问人、记录人或者既不记录也不询问的人。这里提到的女性工作人员通常是指女性侦查人员。
讯问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讯问地点: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期限: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在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紧急情况下的讯问: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如果在现场发现,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其他规定: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只有讯问未成年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才要求有女工作人员在场。在场包括询问人、记录人或者既不记录、也不询问的人。这里的女工作人员应当指侦查人员。
二、询问未成年证人的规定
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
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院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院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如果对讯问女性嫌疑人的规定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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