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是酒精中毒的俗称,分为生理性醉酒与病理性醉酒两种情况。现代医学与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精神病,其引起的精神障碍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在生理性醉酒的情况下,还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故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其辨认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由于醉酒由行为人自己造成,也不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具有刑事政策的理由)。故刑法规定,醉酒的入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多见于通常并不饮酒或对酒精无耐受性、或并存感染、过度疲劳、脑外伤、癫痫症者,在偶然一次饮酒后发生。病理性醉酒人的行为紊乱、记忆缺失、出现意识障碍,井伴有幻觉、错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且其行为通常具有攻击性。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既然如此,在行为人没有意识到的首次病理性醉酒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时,不能认定为犯罪。但行为人在得知了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历史,预见到自己饮酒后会实施攻击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故意饮酒造成危害结果,或者由于饮酒过失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则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