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建立前购买的房屋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在婚后方进行了关于此房产权属的明确规定或处置成为共有的财产,抑或是婚内对该房产施行了偿还贷款的行为,并且在此过程中偿还部分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那么这些部分很可能会被判定为构成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